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卑诗民事审裁处(B.C. 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)裁决卑诗保险公司(ICBC)不能以死者遗孀于事发时并非与丈夫同住,而拒绝向其发出保险赔偿金,尽管法例中有列明这项条件。
迪翁(Ghislain Dion)于2022年6月在一电自行车碰撞事故中丧生,享年50岁,遗下了两名年幼孩子和妻子格拉泽尔(Grazzel Pabilona Dion)。根据裁决,当格拉泽尔向ICBC申请38万元的配偶死亡抚恤金时,对方以在发生事故时她并非与其丈夫同住为由而拒绝。
民事审裁处副主席雷格尔(Eric Regehr)在周五发布的判决书中写道:“本案中涉及‘配偶’一词的法律意义是卑诗省《加强意外福利条例》(Enhanced Accident Benefits Regulation)中所载的定义。该例将配偶定义为‘在死者死亡当日与死者有婚姻关系并一同居住的人,或在死者死亡当日之前至少两年与其生活在类似婚姻的关系中的人’。”
ICBC认为,由于格拉泽尔不符合上述法例中第一个定义的标准,而她亦不应被视为属于第二个定义中的配偶。
然而,雷格尔认为两个定义并不互相排斥。他写道:“两个人可以在类似婚姻的关系中‘一起生活’,而无需居住在同一个地方。”他驳回了ICBC的论点,即“一起生活”与“同住”具有相同的“效果”。
格拉泽尔在呈堂证据中承认她在丈夫去世前几个月,搬出了一家人的住所,但她称他们的分居并非永久性。她就此提供了关于两人关系的私密细节,包括短信、照片、影片、财务资料和亲友供词声明等作为证据。
雷格尔一锤定音作出判决:“我认为迪翁从未分居(separated)。”
裁决还指出,无论最终结果如何,ICBC都必须依例向夫妇的子女支付一笔配偶津贴,而且ICBC与争议结果并无“财务上的利害关系”。
雷格尔勒令ICBC向格拉泽尔支付38万元的配偶津贴,以及约2.7万元利息及125元堂费,合共超过40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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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星岛)